7日,记者获悉,曾在当地轰动一时的2013“6.11”杀人抛尸案于日前在浙江景宁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11日,有村民报警称:在景宁千峡湖水域发现年轻女性浮尸一具,尸体腰部环绕着一根绳子,在其背部捆绑着一个哑铃。此事迅速在山城里引起巨大震撼与恐慌。
2013年6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志明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其对杀死妻子黄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时,距王志明与黄某某结婚仅两年,其儿子出生仅12个月。
2014年5月6日,丽水市中院在景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2013年6月2日晚,因黄某某发现王志明存在婚外情,两人发生争吵。
次日中午,两人在家中继续发生激烈争吵,15时许,黄某某准备离开卧室走向客厅,王志明用右手肘勒住黄某某的颈部将其往卧室内勒拽,黄某某抓住卧室门框反抗,相持数分钟后,黄某某失去意识、鼻子流血、小便失禁并死亡。
黄某某死亡后,王志明立即购买绳索、哑铃等工具,并于6月4日0时30分许,将其抛尸于千峡湖。凌晨3时许,王志明使用黄某某的手机卡分别给自己和黄某某的母亲发送短信,制造黄某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的假象。
法院认为,王志明因情感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志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对其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傅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