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记者从鄢陵县法院获悉,一男子为结婚给女方9万元彩礼,女方将其中6万元交给父母保管。出嫁后,女儿向父母索要遭拒,女儿起诉至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以保管合同案判令女方父母归还女儿6万元彩礼钱。
刘丽(化名)自幼被寄养在外祖母家,直到8岁时才被父母刘先生与姚女士接回本村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2013年,刘丽与男友经家人同意订婚。按当地风俗,婚前男方共给刘丽9万元彩礼,刘丽将其中6万元交由父母保管,父母承诺女儿今后“随用随取”。
婚后,刘丽小两口开始为生计奔波,商量着买辆货车搞运输。为了购车,刘丽想拿回6万元彩礼钱,但父母拒绝了女儿的请求。
协商无果,刘丽将父母诉至法院。刘丽父母则以“将女儿抚养成人不易,此事将其气病”为由,拒绝归还6万元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行为,与女方父母无关,该彩礼从性质上讲归女方所有。婚前,刘丽将6万元存放于父母处,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刘丽讨要时,其父母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不足。法院多次调解无果,遂依法判决刘丽父母归还女儿刘丽6万元。
针对彩礼的归属问题,承办法官程松锋认为: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刘丽夫妻共同所有,因为我国《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家人如果占用这些钱,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女方家人所有,虽然彩礼不被法律保护,但如果是基于风俗习惯或自愿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尽管订婚时双方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参与较多,出钱出力,但他们内部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刘丽和父母形成的就是保管合同关系,遂有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