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一审判罗小华死刑,陈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被告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广东韶关市中院5月22日通报称,该院一审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华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韶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晚9时许,罗小华、陈日红在广州火车站准备乘坐当晚的火车回湖南时,在候车大厅遇到同是准备乘坐火车回湖南的被害人李某花、李某菊姐妹二人。罗小华、陈日红见姐妹二人年轻漂亮,遂产生奸淫姐妹二人的歹念。当火车在广东韶关东站停车期间,陈日红、罗小华以坐错火车需要下车转乘汽车回湖南为由将李某花、李某菊姐妹骗下火车,在罗小华的带领下,四人搭乘出租车来到乐昌火车站附近。2002年7月2日,罗小华、陈日红对李某菊、李某花实施奸淫后将二人杀死,之后逃离现场。罗小华于2013年6月8日在湖南新田县城被抓获,陈日红于7月4日被乐昌警方在湖南宜章县一六镇某建筑工地抓获。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小华、陈日红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犯罪后,因害怕罪行败露而杀人灭口,并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均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有犯罪记录的罗小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文 汪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