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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9岁的被告人张秀与被害人王某同为徐某的情人,二人曾发生矛盾。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张秀纠集毛成伦多次预谋策划教训王某的方法,后张秀、毛成伦多处打探、跟踪王某,确定王某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后在王某住处附近的商店里购买了胶带、窗帘布、大布袋、手机卡等伺机教训王某。期间张秀怕毛成伦一人对付不了王某,遂让毛成伦纠集汪衍国。
2013年4月22日17时许,张秀伙同毛成伦、汪衍国以店铺开业,有奖品赠送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到韩世步行街的“阳光惊喜店”。后三人用胶带对王某进行捆绑,当夜23时许,三人将王某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布袋内,拘禁在毛成伦所开的桑塔纳轿车中,由毛成伦看管,随后,被告人汪衍国因故离开邳州市。当月24日,被告人张秀经查看现场后,让其家住盐城市的表舅等开车赶至邳州市,于当晚在该市桃花岛公园北门广场草坪中挖一土坑,并指使毛成伦对王某强行灌酒、服食安眠药。次日凌晨,张秀让毛成伦开车将王某带到桃花岛公园北门对面,二人汇合后,张秀多次下车去看挖坑情况,毛成伦亦看到有人挖坑,后张秀让毛成伦将车开至桃花岛公园北门广场,张秀与毛成伦将王某从车上拖下,用胶带再次捆绑。二人将王某抬到离坑边一米左右的地方后,毛成伦离开。被告人张秀捂压王某口鼻数分钟后,将其推入坑内,并用铁锹击打王某头部数下后将其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胶带、手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头顶部头皮创口有轻微生活反映,此创口形成于濒死期。
5月2日,被告人张秀、毛成伦先后被抓获归案。5月28日,被告人汪衍国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秀因婚外情纠纷欲报复王某,纠集被告人毛成伦,采取先拘禁,后用胶带捆绑、灌酒、服食安眠药、捂压口鼻并予掩埋的方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成伦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被告人汪衍国受被告人毛成伦的纠集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秀、毛成伦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