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售价16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卖到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价格就要高出60多万元。原因是商家卖仪器,要给院长、副院长等相关负责人送上高额回扣。这件事情被知情人举报后,该院原院长王某及相关人员被判处受贿罪。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以受贿罪获刑11年。该院原党委副书记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去年,宜良县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某等人,在采购一台大型生化仪器时吃回扣,致使该医院采购的这台仪器比私立医院采购的价格高出60多万元。
检方收到举报线索以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核实到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陈某将卖给私立医院售价只要160多万元的大型生化仪器,以227万元价格卖给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此后,陈某向王某送上20万元。
检方查明,王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医疗设备、药品时,为他人谋取便利,先后6次收受他人送给的贿赂款共计35.5万元。此外,医院副院长兼外一科主任李某,以及院党委副书记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均有受贿情节。
检察机关对3人提起公诉后,王某、李某及王某某3人,分别以受贿罪被判处5年到11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近日审理后,先后对王某、王某某二人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担任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5万元,案发后其通过家属退缴涉案赃款35.1万元。昆明市中院认为王某在本案中并无自首情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的判决。
同样因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该院原党委副书记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王某某,经二审后,被昆明市中院判处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记者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