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故意伤害案:2014年8月11日23时许,王某在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火炬园二期的某公司车间内,因见其女友被被害人郭某搂住腰部,遂上前朝被害人郭某后背踹了一脚,致其摔倒并碰撞到面前操作机台致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后经王某女友黄某陈述,那天在车间上班,她突然想到去世的父亲,便在操作台上哭了起来,同事郭某看到就过来安慰她,后坐在她边上的凳子上,用手搂住她的肩膀安慰她。王某见到后,一时认为自己被“戴绿帽子”了,遂不分青红皂白地踹了郭某一脚。案发后,王某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王某也被处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