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月27日,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犯任武军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2012年,任武军与被害人姚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1月,姚某某向任武军提出分手,任武军不满,先后雇请其同学王某某、赵某某、赵某、包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帮助其挟持姚某某。同年12月14日22时许,任武军、赵某某、赵某、包某某在彭阳县城怡园广场附近,拦住下班回家的姚某某,强行将姚某某拉进赵某某驾驶白色小轿车内,挟持至固原市城区。
当日23时左右,赵某下车离去,赵某某、包某某随后将任武军、姚某某二人送至原州区张易镇大店村烧炭沟后亦返回固原市城区。任武军将姚某某带至烧炭沟半山一庙宇内过夜。次日上午,任武军与姚某某在烧炭沟山顶发生争执,任武军用双手扼住姚某某颈部直至姚某某窒息。为发泄不满,任武军又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姚某某双手剁掉,还脱掉姚某某身上衣服,用菜刀将姚某某腹部剖开、左乳房剖开,并将姚某某头颅砍下,致姚某某死亡。任武军将姚某某的尸体、头颅及双手分别藏匿、掩埋,丢弃菜刀后逃离现场。2013年2月6日,任武军在新疆被抓获。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任武军因被害人姚某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而预谋报复,采取掐颈、剁手、剖腹、砍头等手段将其杀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纠集多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挟持、拘禁被害人姚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任武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任武军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罪犯任武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