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办理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案件。一名46岁的无业男子控制一名13岁的小女孩进行色情按摩,近日被成华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成都成华区城乡结合部有一名小女孩从事色情活动。今年10月30日,派出所民警找到了小女孩陈丹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李林以找小女孩为由到派出所,被民警挡获。
据犯罪嫌疑人李林交代,今年4月,他在凉山州老家给了陈丹的姑姑一万元,后以“打工”为由,将被害人陈丹带往成都。不明情况的陈丹到成都后,在李林的教唆下,每天独自在成都市成华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内从事色情按摩。经查实,从今年4月至今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林从陈丹处已牟利2万余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林要求陈丹在赚够1万元之后,多出来的钱便三七分成,且要等到陈丹回凉山州老家后,才将她应得的三成分给她。陈丹在成都期间,李林为其单租了一处住房,每隔几天去收一次钱。平日,陈丹便按时到外去自己找活。
据了解,陈丹的父亲犯罪坐牢,母亲跑了,陈丹跟着姑姑一起生活。犯罪嫌疑人李林今年46岁,无业。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月4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李林进行了批捕。受害人陈丹已被送往救助管理中心。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律释意:新增罪名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介绍,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新增之前,出现类似案件、情况,由于没有相应罪名,一般无法对嫌疑人进行处理。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增设此款后,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链接:
《刑法》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