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开除孕妇 法院为何支持?
去年初,上海市民孙女士经历一喜一悲。喜的是,十月怀胎后喜得贵子,且如愿在太平洋彼岸生子。悲的是,孩子出生前,孙女士被公司开除,失去了收入不菲的工作。
近日,浦东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产前假改病假留隐患
孙女士在沪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2013年7月,她如愿怀上小宝宝。她和家里人商量,要让孩子在美国出生。可是,孙女士在产检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她准备向公司请假。
《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合并症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孙女士说,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产前假,自己就咨询人事潘先生。结果潘先生打电话回复,让她请病假。于是从2013年7月开始,孙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2014年1月23日,孙女士前往美国待产。
医院“检查”证明造假
然而,2014年3月12日,在离预产期10天的时候,身处大洋彼岸的孙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纸开除通知。
公司说,孙女士有两点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一、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孙女士2014年1月23日人已在美国待产,可是2月19日,孙女士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沪上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从空间上来说,这显然不可能实现。原来,孙女士的母亲在这家医院当医生,是她请同事代为开具的。病假条开具的假期长达30日,而患者又不在场,这些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明显造假。
第二、没有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且旷工。孙女士向公司请假获批的出访事由是旅游,但实际是去美国生孩子;她申请出访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停留7天,实际出国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公司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实际构成旷工;因私出国行为与其申请不符,严重违反公司关于出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称违反规章纪律
由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孙女士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12日的工资人民币23052.40元;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128元。
孙女士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自己原本可以请产前假,是人事潘先生建议她改请病假,才导致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她还认为,当时自己临近生产,又患有妊娠糖尿病,这种情况下,委托家人代开病假单合情合理。即便形式上存有瑕疵,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人事潘先生在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出庭作证。他说,孙女士“并未向其请过产前假,仅是向其咨询过请产前假的政策”,孙女士出示的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也未体现潘先生要她请病假的明确意思。
法院判公司做法合法
主审法官沈雯说,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39条第2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孙女士开假病假单、未按公司规定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逾期不归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孙女士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孙女士的考勤周期与工资计算情况,法院判决,公司还应支付她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的工资365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