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前,27岁的泾阳小伙张某请朋友喝酒,在醉酒后逆行撞上了一辆代步车,而他不仅没停车,还顶着代步车行驶了146米!致驾驶代步车的女子死亡、一男孩受伤。
醉酒后逆行 肇事后逃跑
27岁的男子张某是泾阳县人。去年9月,他准备外出打工,并请了几个朋友喝酒,不料发生悲剧,改变了两家人的命运。
咸阳中院一审认定,2014年9月15日下午2时,张某同刘某等几人驾车去礼泉县袁家村,餐后买了4瓶白酒,返回泾阳县又在一饭店就餐。张某提出要外出打工,请大家喝酒,随后便拿出在礼泉县购买的1斤装白酒,刘某、姚某只喝了一点,其余被张某和王某喝完,张某喝了多半瓶。
当晚8时,张某驾驶轿车沿泾干大街东段向东行驶,刘某和醉酒的王某坐在后排,当行至地税局西边时,醉酒的张某将车开到逆行道上。
晚8时20分,女子常某驾驶四轮电动代步车向西行驶,其子坐在后排,张某驾车与常某的代步车迎面相撞,两车卡在一起。刘某赶紧下车,恰在此时,从高陵来接王某的丁某赶到现场,丁某和刘某将王某扶下车,张某将车门打开伸出头看了一下,然后驾车顶着代步车向东行驶146米,将代步车顶在花园酒店门口的警示墩上,两车分离。张某驾车向东逃跑,后将车停放在东关加气站门口,乘出租车回家。次日上午8时,张某到当地交警大队投案。经检测,张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5.35毫克/100毫升。而常某被送往医院时已死亡,其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尸检,常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一审时认定故意杀人 判无期徒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车内有人,为逃避处罚,强行开车推行被害人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案发后,张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医疗费、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常某儿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今年4月,咸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其他损失费用等共计8.6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张某上诉请求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则要求增加赔偿。
肇事者称逃逸是怕被从重处罚
据张某供述,案发当日撞了代步车后,代步车和他的车卡在一起,他当时就懵了,停了一会,没有看清代步车上人的面貌。因当时喝了酒,撞了人怕公安机关抓住从重处罚,就想赶紧跑,接着开车推着那辆代步车继续向东走,在走到花园酒店门口时,他听到“嗵”的一声,两个车被撞分开了,他当时也不清楚代步车撞在什么地方了,就继续朝东开,因车撞得严重,他就将车停放在加气站,挡了辆出租车回家了。次日,他到交警队投案。
省高院二审支持了咸阳中院对张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对张某上诉理由,省高院认为,因原判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对其作出适当判处,故对其上诉理由不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也未予支持。
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