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某、李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尹某丧葬费)人民币254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思某经济损失(医药费等)人民币12829.0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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