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下午,杜某某窜至宿迁市宿豫区一小区售楼部北边非机动车道上,采取用砖头砸坏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得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靳某黑色奔驰轿车内“普拉达”牌手提包和钱包各1个,杜某某将钱包内现金7100元取出后,随手将手提包和钱包扔掉。经鉴定,被盗手提包和钱包分别价值人民币18700元和5450元。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通报了这一刑事典型案例。
法院查明,仅在2014年8月间,杜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宿迁市宿豫区、沭阳县等地,采取用砖头破坏汽车车窗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共作案4起,窃得财物合计人民币33550元。
法院认为,杜某某对所盗两包品牌的认知情况不影响对盗窃事实的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杜某某具有累犯和坦白情节,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通讯员 王豫 记者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