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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到一部千元手机 归还时索要八百元酬金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朱隽 2016-05-15 10:13:15 字号:A- A+

    市民熊先生遗失一部手机后,联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诺给对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谢,双方便约好时间地点归还手机。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不料双方却因酬金的数额引发纠纷,直至熊先生报警求助。

    都说拾金不昧是美德,我们在捡到并归还别人的失物时,到底有没有权利索要报酬?报酬有没有限额?重庆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重庆晚报记者 朱隽 见习记者 余珂静 实习生 罗心妤

    前天下午,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一男一女在站台旁争吵得厉害,引来大量市民围观。

    原来,熊先生的三星手机当天在九龙坡区杨家坪动物园附近丢失了,回家后才发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熊先生拨打了自己的手机,一位姓蔡的女士接听了电话,称自己捡到了熊先生的手机。两人说了几句话后,熊先生同意了蔡女士提出的给一些酬劳就归还手机的要求。随后,两人约定在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见面。

    谁知两人一见面,蔡女士就要求熊先生给800元酬劳,遭到熊先生严词拒绝。

    熊先生表示,不是自己不愿给,而是认为这部已使用多年的三星手机价值不过千元,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太高了。蔡女士则认为,自己从九龙坡区杨家坪赶到沙坪坝区汉渝路,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车马费也应算在酬金里。

    争吵中蔡女士明确表示,如果不给800元,自己不会把手机还给熊先生。“手机本身虽然不值钱,但都知道里面存的电话等信息丢失了很麻烦。”蔡女士的意思再明白不过了——这部手机的无形价值远高于手机本身。

    眼看要不回自己的手机,熊先生无奈之下只得选择报警。沙坪坝区110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由于熊先生和蔡女士各持己见,争辩激烈,导致现场大量市民围观,民警见状立即带领双方到警车内继续协商。“你捡到手机归还并索要一定酬劳是合情合理的。”民警告诉蔡女士,“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熊先生告诉民警,自己愿意给蔡女士酬劳,但800元实在太高了。经民警协调,双方最终将酬金定为500元,熊先生在民警的见证下交付酬金后拿回了遗失的手机。

    当事民警昨日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称,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们丢失物品的几率大为增加,遗失物品拾得者为保管或归还失物会产生各种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首先要提倡捡到失物交给民警或交到派出所。”

    律师说法〉〉

    拾金不昧可索酬劳 拾金而昧要受处罚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律师曾杰昨日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捡到东西归还时应该索要多少酬劳,但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的人,可以索要一定的交通费用或误工费。在法律上,不管对方给不给酬劳,拾得者都要返还失物,否则就触犯了刑法。

    《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失主在悬赏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承诺付给拾得人酬金。在未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也可以向失主索要金钱,但这里的金钱不是酬金,而是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费用,比如误工费、车马费等。如果拾得人因失主不给保管费用而告到法庭,拾得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要求的费用是因保管遗失物而必须产生的。

    曾杰说,需要提醒的是,捡到东西必须归还。如果捡到东西不上交、不归还,将会受到处罚。《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企图把遗失物占为己有,一经发现,失主便不用履行自己悬赏的承诺。此外,《物权法》还规定,捡到东西必须还,而且要保管好,如果金额大拒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

    总的来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悬赏的报酬。未悬赏的,失主没有法定义务支付报酬,但应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

    多知道点〉〉

    归还遗失之物 外国这样酬谢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

    (一)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使用欧元前的德国货币——编者注)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

    (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拾得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灭。

    日本

    《遗失物法》第4条:

    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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