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高院院长昨桂林审案》后续
疑妻外遇刀杀三人男子终审领死刑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谭熙 通讯员余作才 蔺晶晶)在6月14日2版,桂林晚报曾报道了一篇由广西区高院院长在桂林审理的故意杀人上诉案,昨日,这起案子有了最终结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江西人陈小红和小溪(化名)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个儿子。陈小红怀疑小溪和邻居阿维(化名)“有一腿”,为此两人经常争吵,小溪也被陈小红打伤,没办法忍受就回了灵川娘家。
2015年2月22日下午,陈小红带着儿子到小溪娘家“拜年”,期间与小溪的两个弟弟发生争执导致肢体冲突,小溪两个弟弟和母亲被陈小红捅死,小溪也被捅伤。
在今年2月的一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小红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小红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小红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多人死亡和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小红携刀上门,连捅四人,致三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本案虽因家庭矛盾引发,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除认定陈小红构成自首不当予以纠正外,其余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