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大学毕业后入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单位为周某办理北京户口,周某须工作满5年,否则缴纳赔偿金。但周某仅工作了2年多,在向单位缴纳了6万元的赔偿金后,提前离职。此后周某提起仲裁要求银河证券返还赔偿金。西城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诉求后,银河证券不服起诉至法院。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确实给银河证券造成了损失,判决银河证券无须向周某返还6万元赔偿金。
>>案情
在京落户离职赔单位6万
2012年6月1日,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到银河证券工作,单位承诺给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周某须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此金额按实际履行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此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某担任该公司衍生产品部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入职半年后,周某落户西城。但在两年后,2014年6月,周某提出了离职,并缴纳了6万元的赔偿金。很快,周某即向西城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返还赔偿金。
2015年6月2日,西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周某的诉求。银河证券不服,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
提前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
银河证券起诉称,周某在单位工作2年便主动离职,是在承诺单位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给单位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单位有权获得赔偿。
庭审中,银河证券提交证据称,新员工在入职满18个月后才逐渐达到正常员工的产出水平,那么截至周某离职,他仅为公司正常工作了半年。经核算,其在职期间产出价值为50.86万元,提前离职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18.26万元,远高于他支付的6万元赔偿金。如果周某在职5年,他的产出会大于公司投入。银河证券请求法院改判仲裁委决定,不向周某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
法庭上,银河证劵还提交了一份最高法、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
违反诚信造成损失应赔偿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本案中,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银河证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10万元,故周某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银河证券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中,银河证券向法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因不满服务期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周某在提出离职时,已经自愿将提前离职给银河证券造成经济损失的6万元赔偿金支付给银河证券,已经履行承诺书。故周某在离职后再要求原告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银河证券无需向周某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