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对夫妻在异国相恋,可婚后一年,丈夫却查出没有生育能力。夫妻俩经协商,妻子通过精子库受精,产下一名健康的女婴。
可女儿的降临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欢乐,丈夫对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态度冷漠,甚至还去了国外。无奈之下,妻子两次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日前,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女由女方自行抚养。
早在2008年3月,沈阳女子张丽(化名)和男子王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大约一个月后,二人在国外便登记结婚了。可婚后一年多,张丽一直没有怀孕,她开始怀疑丈夫有生理缺陷。
夫妻俩在互相猜忌和埋怨之下,最终决定一同前往沈阳一家大型医院就诊。张丽表示,“经确诊:我的丈夫无精子,无生育能力。”这个诊断结果对于一向喜欢孩子的张丽犹如晴天霹雳。无奈之下,张丽回忆,在婚后第三年,“我和丈夫协商,决定采取精子库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
于是,在婚后第五年,张丽成功产下一个健康的女儿。本以为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就要开始了,可丈夫却对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不管不问,态度冷漠。于是,在孩子出生大约四个月后,张丽将丈夫诉至法院提出离婚,丈夫未出庭应诉,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
在女儿出生半年后,丈夫王强便独自前往国外,至今未返回中国。气愤又无助的张丽再次向法院起诉,她认为,被告婚前有意隐瞒不能生育的生理缺陷,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女儿出生后,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感情破裂。
这一次庭审,身在国外的王强仍是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鉴于孩子尚年幼且一直随同母亲一起生活,从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女儿为宜。原告主张自行抚养女儿,法院判决准许。
律师观点
夫妻协商人工受孕
丈夫对无血缘关系子女有抚养义务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安雪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受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安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双方离婚,丈夫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