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不能机械适用
“‘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认为,“24条”中,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果直接适用‘24条’就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以至于很多无辜的妇女孩子受牵连。因此,‘24条’应当废止,重新构建科学规则。”
王礼仁认为,在“24条”废止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用“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或绕开24条推定规则,直接适用婚姻法41条及相关法律和法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新文庭长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过,不能机械适用‘24条’。”
具体说,就是对一方举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坚持婚姻法41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举证责任上,除婚姻法19条规定分别财产制外,对于共同财产制下的没有约定为个人的债务,如果举债人要另一方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借贷是用于家庭生活。
根据法理,夫妻间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在夫妻借贷中,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一般多为小额借贷。重大家事应当共同决定,婚姻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巨额借贷属于重大家事,自然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也就是共债共签。
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对于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来讲,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化解风险责任。也就是说,本应当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举债人和债权人单独借贷时,举债人和债权人就必须证明其借贷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另一方才能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难度很大。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可以把风险转移到举债人和债权人身上,有效杜绝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
同病相怜者不少
突然背负1200万巨债的严敏,一度精神抑郁,感觉后半生无望,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一位和她有着相似经历的罗女士,并加入了“24条”公益微信群。群友们虽然和她一样,都莫名其妙因“24条”背负巨债,但是却阳光积极,经过他们的劝导,严敏逐渐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除了安慰每一位入群的新“受害者”,该群的群友们做得最多的事就是抛弃个案思维,呼吁修改“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我们十分清楚,法不溯及过往,即使促成‘24条’修正,我们身为受害人也未必能执行回转或者成功翻案,但我们不希望再有无辜者继续受‘24条’所累,也希望那些没走进围城的人,提起婚姻不再心生恐惧,我们会一直推动公益修法,力争早日促成‘24条’修正,重构夫妻债务规则。”该群成员罗女士表示。
连日来,武汉晚报“24条”系列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网易、凤凰网等门户网站,均以显著位置予以推送。其中,仅网易跟帖评论就超过60000条。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谈到了自己的看法和困惑。
读者陈先生说,“前妻出庭作证说是她自己借钱出去赌博了,为什么法院还要根据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张小姐的男朋友是做生意的,两人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但看到本报的报道,她表示,“我都不敢领证了,万一他背着我在外面借了巨债,然后跑了,我的后半生要怎么办?”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本报今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