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去年8月,金某骑自行车到餐厅吃饭时,隐约听到邻桌有人议论,“只有穷人才骑这种车。”这让金某大为恼怒,竟拔出自行车座殴打对方,导致一人骨折,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去年8月25日,被告人金某与朋友在朝阳区望京某餐馆吃饭,因担心自己骑行的自行车会丢,便将自行车推入了餐馆停放。喝了四五瓶啤酒后,金某依稀听见隔壁餐桌的三名男子在议论其“只有穷人才骑这种车”。未待证实,怒火中烧的金某即不由分说冲上去拽住被害人张甲的衣领并意图用车座殴打对方。金某的朋友和与张甲同行的张乙、高某随即上前拉架,金某转身又掐住张乙的脖子,并继续与张甲、张乙、高某发生推搡,致使张乙倒地。
金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经鉴定,金某的行为致使张甲“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金某的亲属代赔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两名被害人对金某均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未能确定他人对其进行议论的情况下,即上前与他人进行争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寻衅滋事性质。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