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上海的陈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行至莲花南路、罗秀路路口时,除陈某以外的三人均下了车。陈某由于醉酒未醒,一直处于昏睡状态。途中,司机马某见其醉酒未醒,便将陈某拖抱出所驾出租车,并将其置于罗秀路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道的分割线处,之后马某驾车扬长而去。
数分钟后,祁某驾车至此,但并未注意观察路面的状况,于是将陈某碾压致伤。经过鉴定,陈某因外伤致脾破裂,并且做手术切除,构成了重伤二级,身体其他部位也有数个轻伤。事件发生大半个月后,马某主动投案,并缴纳了部分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系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考虑到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陈某的重伤由多个因素造成,那么到底与马某的行为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审理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马某作为一名职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清晰明确地知道深夜将人置于车辆往来较多的道路上具有相当危险性,而其却将深度醉酒没有自控意识的陈某置于马路边,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其他行驶车辆碾压致伤的危险;而后陈某确实被途经此处的车辆碾压致重伤,进而导致马某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化。
马某的行为既无视法律规范更不顾职业道德,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而最后危险也实现了。因此,审理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与陈某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