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服务公司无合同无发票无事先告知 退款时却索要30%违约金消委会:霸王条款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有些人把希望寄托在婚姻服务公司。日前,广州消费者李女士却在婚姻服务公司遭遇到了烦心事,她在销售人员软磨硬泡下花3880元购买的“情感咨询”服务遭遇退款难,没有合同也没有发票的婚姻服务公司在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却要收30%的“违约金”。
消费者:退款时才说有违约金
5月10日,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称,4月13日其在深圳我主良缘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邀请下,到该公司越秀店进行了解。在此期间,该店销售人员不断地游说其购买“情感咨询”服务(3880元/5次),李女士在销售员坚持游说且时间很晚的情况下交了相关服务费用。当时,销售员只给了李女士一张收据,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告知任何条款及服务内容。
之后李女士觉得自己不需要该服务,便提出退费要求,但被该公司告知退费需要收取30%的违约金。李女士交涉无果后,向广东省消委会寻求帮助。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于5月12日通过400的客服电话与我主良缘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联系消费者协商解决,并将处理意见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省消委会。但该公司仅在5月12日当天联系李女士,承诺内部商定后于5月14日回复,之后就再无回音。
消委会:不合法也不合理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李女士与我主良缘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购买“情感咨询”服务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也支付了对应的款项,可见合同已成立,而李女士提出的退款要求实质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我主良缘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但我主良缘提出的收取30%违约金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李女士在付款前并不知情,也没有合同文本确认。因此,该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省消委会认为,我主良缘在销售过程中,采用软磨硬泡的方式诱导李女士购买服务,涉嫌侵犯其自主选择权。该公司以李女士从未认可的违约条款为依据,扣除30%违约金的要求不合法也不合理,涉嫌侵犯李女士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