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这两个名词又联系到了一起。在两者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尘埃落定半年多后,乔丹体育又一纸诉状将“飞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飞人”乔丹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了一份“损害该公司名誉权”的律师函。
资料图:乔丹
2012年打起商标权“拉锯战”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权之争,这几年来闹得沸沸扬扬。
早在2012年,迈克尔乔丹就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对于这一结果不服,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迈克尔 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中新社记者李慧思 摄
官司打至最高法 飞人讨到“说法”
上诉被驳回后,迈克尔 乔丹方面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最终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三件“乔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对于这次的判决结果,迈克尔 乔丹本人曾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很欣慰”。
而乔丹体育当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表示,宣判的10个案件,是“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不在其中,最高法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的经营。
风波再起:一纸律师函惹怒乔丹体育
就当人们以为迈克尔 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已经尘埃落定时,迈克尔乔丹的一纸律师函再次打破了平静。
据北京法院网7月19日的消息,2017年2月9日,迈克尔乔丹就授权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虽然律师函内容没有对外界公布,但乔丹体育称“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
乔丹体育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将迈克尔乔丹和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强调,此次乔丹体育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
乔丹体育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
“律师函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能做夸大和误导的描述,但对方的律师函中提到希望第三方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这样表述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律师函原本的性质。”陈若剑说。
代理律师:将索赔商誉损失100万元 、维权费10万元
根据北京法院网公布的消息,此次,乔丹体育诉至法院,要求迈克尔乔丹、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但陈若剑接受采访时强调,此次索赔的是商誉损失赔偿100万元和维权费用10万元。
“这100万的金额,也是象征性暂定的金额,我们更注重前面的诉求。另外,后期我们也会根据律师函起到的影响大小,考虑是否会增加金额,因为事件出来后,乔丹体育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去维护与合作伙伴的关系。”陈若剑说。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