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因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0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
1979年7月,陈甲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陈乙,次女陈丙。1992年,张某去世。2013年10月,房地产管理所对张某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一套住宅进行拆迁安置,该住宅可以置换两套安置房。
陈丙没有和父亲陈甲商量,和陈乙签订了协议,对两套安置房进行了处置,双方约定一套安置房归陈乙所有,另一套归陈丙所有。陈甲发现后,以陈丙剥夺了其继承权为由,将陈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某名下原房屋拆迁安置后的两套安置房。
七里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陈甲于2017年5月提起法定继承,要求对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应从张某死亡时开始,张某于1992年死亡,至今已二十五年,超过了二十年,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陈甲不得就本案遗产继承问题提起诉讼。
法官提示:继承开始后,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的,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各继承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财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诉讼,可按照析产案件处理,处理时,可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