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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死亡 全楼96户被诉业主愤愤不平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2017-07-30 07:49:58 字号:A- A+

    7月25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案。事发楼栋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栋1单元除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以及该小区物业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都成为被告。受害人诉求判处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同时判处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个月前,安徽芜湖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死,却找不到肇事人。时隔九个月,死者家属提起高空坠物一事情绪仍然激动,“如果查出来这个人是故意往下扔的,就应该判死刑,真是没有人性,烟头什么都不该扔啊,何况是砖头呢?”

    原定计划庭审理三天,但由于被告人数众多,176位被告中有不少都未到庭参加庭审,26号提前结束。

    事件回顾 高空坠物 骑车人被砸身亡

    据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去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绿地伊顿公馆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骑着电动车男子疑似被空中坠落的红砖头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

    据目击者介绍,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一位年近六旬的男子,骑着一部电动车途径事发现场,突然、男子倒地,附近商户发现男子身边有一块红砖,后脑部流血不止昏迷不醒,便拨打110报警。110处警民警和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不幸死亡。法医经现场勘查,确认为空中坠物致人死亡。

    目击者称见到被砸男子刚在一家移动公司门店买了一部手机,骑车还没走两步,被天上掉落的一块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倒在血泊中。

    家属讲述 10层以上楼道多处有砖头

    死者儿子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他们在案发后两小时到达现场,得知父亲死亡,家里人悲伤中又非常气愤。于是打算挨家挨户去找肇事者,但当时警察已封锁了现场进不去。

    等到大约一两天警方解除警戒后,他们进到了小区单元楼,发现在10层以上的楼层里,多个单元楼的公共区域,朝外窗户的楼道内有不少红砖头、垃圾以及废弃物,都有掉落的可能。

    事发楼栋为小区28号楼,楼下是一排门面房,楼上住人。出事地点是该楼一单元门前,除去一楼以外有32层,共96户居民。

    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由于开发商还有三套房子没有交付,且认为物业管理有漏洞,死者家属将整栋大楼,除一楼外,所有的住户、物业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

    据死者儿子说,第一天的庭审中,176位被告并未全部到场,有一些提前提交了证据,到场的多数被告情绪还好,可能也都比较同情他们的遭遇,但也有几位情绪较激动,说的话比较刻薄,让他接受不了。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 全楼96户被诉业主愤愤不平

    原告律师称 176名被告无婴儿和无行为能力人

    开庭第一天,代理此案的李律师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开始的庭审主要是质证的环节,原告的举证已经完毕,由于被告人数众多,证据量大,还未完全结束。且由于人数众多争议较大,案件并不能得到宣判结果,具体要看法院的审理情况。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他们将96户176人全部告上法庭。

    李律师解释说,这些被告人都是业主,根据规则,无论是刚出生的婴儿还是瘫痪在床的无行为能力人,只要是产权人都算在内。不过他们起诉前进行了调查,这176人中,没有婴儿和无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的总量上看肯定是原告胜诉,但176位被告中是否每个人要承担责任,则要看他们的举证结果和法庭宣判。

    被告回应

    很多人不想掏钱请律师庭上所有证据都被原告律师驳回

    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这些被告们都觉得愤愤不平。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 全楼96户被诉业主愤愤不平

    402的陈女士觉得自己无辜又无奈,她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由于很多被告认为自己都不在家就没必要花一笔昂贵的律师费,所以被告们并没有聘请律师,不然大家齐心聘请律师一定会更好地维权。现在被告们提交的证据很多都被原告律师驳回,她担心如果这个案子审理得不好,就纵容了那些干坏事的人。

    “现在法官还没有判,但我认为我的证据是充分而有效的,我提交了我和老公单位出勤证明,打卡证明,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发工资证明,还有我儿子在哈尔滨上大学的校园卡消费证明,都盖了章的。”陈女士说,她特别不理解的是,隔壁的401从来没有人住,也被起诉了。且警方调查时,仅对一单元进行了调查,放弃了二单元,她认为太过主观。尤其开庭当日,原告律师驳回了所有人的证据,说“虽然可以证明你不在家,但是你还是房屋的使用者。”陈女士认为这个驳回理由完全和法律条款相违背。

    503的住户说,原本打算请律师的,她们几个业主每天晚上跑楼,希望邻居们都参与,一开始是每户出一百元,多退少补,但是总共96户,愿意参加的或找到的大概只有44户。有领居找律师咨询,每户要出500元费用,律师说工作量大,也不能保证会减少费用,所以就没有请律师,现在业主们商量,等一审判决决定每户赔偿多少钱再考虑是否请律师。503的住户表示,当天,她和儿子出去旅游,老公在工地干活儿,当他们把工地的账单和车票提交给法院作为不在场证据时,法院认为她的车票没有名字不能采用。

    1302的刘女士庭审第二天由于工作关系未到庭,她们一家常住外地,工作也在外地,房子出租给别人使用。她认为有些可笑的是,直到接到法院的传票和电话她们才知道在去年的10月4号有这样一场意外。有好多家在庭上都证明家里不可能有红砖,刘女士自己家也是毛坯还没有装修。第二天庭审中律师说不排除带砖上楼的可能性。

    3302的住户杨女士向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表达她的质疑,一楼的住户如果有心也能够上楼抛物,认为此案漏洞甚多。她们认为警方不够尽心,物业也不尽责。如果宣判结果真的判了赔钱,她也只能当做做好事了。

    第三方律师解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张景胜认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关系。

    另外,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

    因此,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对被侵权人来说不公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科学合理的。

    张景胜说,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住户们只要提供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比如陈女士的出勤证明等可以证明自己案发时没有在现场,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有单位员工出庭作证,证明陈女士在案发时一直就没有离开过单位,就更能说明没有过错。(记者 邱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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