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故意杀人警察李才坤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郑小红摄
深圳中院29日对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被害人班某陆与其老乡班某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对被害人班某陆及其老乡班某影进行审查。经审查,班某影构成谎报案情,于2012年7月1日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班某陆未参与谎报案情,在龙新派出所候问室等候处理。李才坤在审查班某陆时,认为被害人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警方“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某陆开枪击毙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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