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29日对被告人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郑小红 摄
法院审理认为,李才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才坤作为一位持枪的警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李才坤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李才坤当庭表示上诉。(中新网 记者 郑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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