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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5居民起诉当地水厂 法院拒受理称其无资格

来源:现代金报-- 2014-04-15 15:57:58 字号:TT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4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兰州居民状告水厂遭拒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律师认为法院做法欠妥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动态

    兰州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通告称,根据甘肃省环境监测站、甘肃省疾控中心4月13日7时至14日5时以来对西固区每隔两小时所取的10个批次水样的监测数据结果显示,西固区自来水苯指标范围在8.47微克/升至0微克/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征求专家意见,从14日7时开始,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西固区解除应急措施,停止应急拉运送水和瓶装水、罐装水的免费发放,当地市民可以放心安全饮用。

    至此,兰州全市自来水已开始恢复正常供水。

    据新华社4月14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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