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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害情人 北京一街道工委书记被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网-- 2014-04-17 15:09:04 字号:TT

    人民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李婧)为彻底解决与情人的感情纠葛,某街道工委书记罗少杰决定除掉这个女人。他将想法告诉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校长马卫华,而马卫华则按照罗少杰的“意愿”将女子熊某残忍杀害。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罗少杰、马卫华于近日被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少杰、马卫华死刑。此外,被告人叶学军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大鹏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小鹏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少杰长期与被害人熊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9月间被告人罗少杰指使被告人马卫华杀害熊某并为马卫华提供钱款,还指使被告人叶学军为杀害熊某提供帮助。2011年9月13日,叶学军伙同马卫华租下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单元房,后叶学军更换了门锁。被告人马卫华于2011年9月14日下午,以看房名义将熊某骗至预先租下的单元房内,将熊某杀死。后马卫华在被告人朱小鹏的协助下将熊某的尸体运至东城区一租住房内,又伙同被告人张大鹏先后在该处及东城区另一处租住房内,将熊某的尸体肢解并抛弃。被告人罗少杰、马卫华、叶学军、朱小鹏作案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马卫华的供述将被告人张大鹏抓获。

    据马卫华的供述证明:罗少杰说熊某是自己情人,一直缠着自己甩不开,要到办公室找罗少杰,还要对罗少杰的妻子下手,自己快被熊某折腾死了,罗少杰说自己恨死了熊某。9月5日或6日,罗少杰又提起烦死熊某了,他说:“这事好办,你就别管了。”罗少杰说:“不管你干什么,一定要注意安全,又是老婆,又是孩子的。”他感觉已和罗少杰达成默契,罗少杰的意思他也明白了。他对罗少杰说办这事还得需要一个人和车,罗少杰随后找到了叶学军,并让他和叶联系。

    他和叶学军联系后,两个人合计了杀人的计划及地点。事发当天,熊某打电话让他陪着看房,他去了亦庄,路上给叶学军打了电话,他和叶学军在小区见面,在叶的车上他和叶说好,他带熊某上楼,叶学军在屋里等着,他和叶学军一起动手。这个过程中罗少杰给他发短信称:“今天下午务必拿下,删除。”删除指让他把短信删掉,自从与罗少杰谈论此事,罗少杰发给他的短信后都有删除两字。他知道这是罗少杰给他的最后通牒。他和熊某联系后,熊某从一个卖场来到小区,他带熊某上楼,房门开着,叶学军不在屋内,他和熊某进屋后他掐死了熊某。他下楼看见叶学军,叶称如果是自己的事也会自己干。15日他向罗要了15万元,其中4万元是租房的钱,其余10万也是为办此事。罗少杰利用了他,罗少杰对他说的话,做的事促使他杀了熊某。杀害熊某后,他又伙同朱小鹏买来电锯、箱子、手套等工具将熊某的尸体肢解并抛弃。

    另据被告人罗少杰的供述证明:马卫华开始是做二手房生意的,他和马卫华是在工作上认识的。2007年叶学军在崇文区干拆迁,他认识了叶学军。他让叶学军、马卫华把熊某杀了。他和熊某是2002年因为崇文区拆迁的事认识的,熊某当时在拆迁公司工作,2003年他和熊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05年他和熊某的关系被妻子发现,他想和熊某分手,但一直没有断开,2009年熊某为他打掉了一个孩子,他还是想分手,熊某还是不同意,2011年八月十五前,熊某到他家来闹,还找朋友到他家来闹,逼他离婚,熊某老缠着他逼他,永远做不通工作,他实在忍不了了,就起了杀熊某的心,他自己不敢动手,想起与马卫华交往了一段时间,曾帮助过马卫华,2011年8月他和马卫华聊起他有这个烦恼,想干掉熊某,马卫华同意了。马卫华又讲自己一个人不好做,最好有个帮手,于是他在9月初对叶学军说有这么个女的缠着他,逼他离婚他受不了了,要干掉这女的,并告诉叶学军只要开车就行,动手的事不用管,还讲到时会有姓马的和叶联系,叶学军同意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少杰长期与被害人熊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二人产生矛盾后,被告人罗少杰指使被告人马卫华杀害熊某,被告人叶学军受罗少杰指使为杀害熊某提供帮助,被告人罗少杰伙同被告人马卫华、叶学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少杰、马卫华的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对被告人叶学军所犯故意杀人罪,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大鹏得知马卫华杀人后,帮助马卫华肢解尸体,被告人朱小鹏受马卫华指使帮助马卫华转移尸体,被告人张大鹏、朱小鹏的犯罪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虽然本案被害人熊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责任、被告人罗少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卫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人张大鹏帮助其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但因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少杰、马卫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学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大鹏、朱小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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