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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76名原厅局以上职务犯罪官员重新收监

来源:新华网 2014-08-27 10:04:31 字号:TT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 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

  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这场“检察风暴”中,不仅一批罪犯被重新收监执行,检察机关还发现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厅局级以上76人

  前不久,一条题为《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网帖在网络持续引发关注,称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并没有被送进监狱。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网帖曝光后不久,石宝春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随即部署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重点放在了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介绍,这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不仅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还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收监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公布5起典型案例,披露一名监区长受贿舞弊手段

  26日,最高检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员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披露了一名监区长的受贿、舞弊手段:

  施健是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在职期间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了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他还在两年多里利用担任教导员、监区长等职务便利,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2009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比例是两位数增长。特别是今年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还有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的庭长、派驻检察室人员。发生的这些案件主体,都跟我们司法机关有关系,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袁其国斥责这些犯罪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并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问题突出

   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袁其国说,减刑、假释中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这些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袁其国分析说,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再有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针对普遍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标准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对1990年出台至今仍在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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