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民警的“理发福利”,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刘警官憋了一肚子火:“每次13元,每月最多理发3次,一个月也就是39元,这么一点点钱,还被你们反反复复地说!更何况我很少理发,一个月根本刷不了39元。”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于今年4月16日在网上发布了罗湖区公安分局民警理发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99.4万元,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
招标文件指出,理发室作为全局民警的福利,分局每月向每位民警的智能IC卡内设置三次理发权限,理发室采取刷卡方式进行消费,智能IC卡和刷卡机由采购单位提供。
文件还要求,理发室洗剪吹刷卡一次不得超过人民币13元,其他服务如电发、焗油、美容等项目因涉及到产品档次不同,消费者可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价格,双方无异议后再刷卡消费,严禁乱收费或多收费。
记者了解到,该分局民警凭上班用的门禁卡就可在理发室刷卡消费,每月最多可刷3次,分局行政科每月按时提取理发室的实际消费数据进行结算。事实上,大多数民警根本不会每月理发3次,很多人都不会用足3次额度,很多时候“理发福利”就这样白白浪费了。
不仅是“理发福利”,还有凉茶等福利,由于太过零碎,也都成了“食之无肉”的“鸡肋”,以致于当记者询问民警究竟有多少“福利”时,很多人都说“感受不到”“想不起来”。
但是,就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福利,一年花在每位民警身上的却有2300元。据罗湖区公安分局行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罗湖分局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均预留了民警福利费用,“理发福利”也是来自财政预算公用支出中的民警福利费。记者看到,在其提供的《2015年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分类表》中,公检法司的福利费为每人每年2300元。
记者了解到,罗湖公安分局共有2170名民警,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民警福利费”计算,总金额近500万元。
理发店开进公安局 “福利”边界不清晰
记者了解到,罗湖区公安分局的“理发福利”,一度被网民质疑存在“围标”嫌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称,罗湖区公安分局为将“从优待警”的方针落到实处,作为民警的福利,共在全局设置了三间理发室,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好、守信誉、实力强、有经营管理经验并愿为公安事业作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理发室。
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当中,除了中标者之外,其余两家都是在招投标开始之前刚刚变更经营范围。其中深圳市川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22日变更经营范围,原先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及汽车配件,变更后增加了个人形象设计及美发。另一家深圳市泰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也是在今年3月24日才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园林绿化与物业管理,变更后增加了个人形象设计以及美发项目。有网民戏称,这两家临时变更经营范围的投标者一看就像“打酱油的”。
假如“围标”被证实,也还只是“福利”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事实上,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事业单位福利存在太多的“模糊地带”,给监管带来了难度,极易滋生腐败。
记者了解到,我国有针对企业福利费的相关规定,规定职工福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14%,并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而按照财政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通知规定了事业单位提取福利基金的比例,却没有提到事业单位福利的边界在哪里、可以用于哪些支出项目。
有记录显示,1982年前后,各省份根据当时财政部、劳动部以及全国总工会的安排,在机关、企事业职工工资补贴中详细规定了洗理费、书报费项目,一般每月在4元上下。
如今事易时移,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当年的“洗理费”名归何处?民警理发究竟该不该使用纳税人的钱?答案仍不明晰。
阳光驱散阴影 福利亟需“去神秘化”
福利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对福利的发放限定了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巧立名目,福利涵盖内容远超规定,福利与“腐利”往往只有一纸之隔。例如:虚列开支,套取资金;报销腐败,借机逃税;采购紊乱,中饱私囊;标准自设,高低不均等等。
不少网民指出,福利要经得起阳光的曝晒,才能避免福利变为“腐利”。有网民指出,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三个部分,这三大部分中没有理发费。何况,新会计准则早就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不主张再计提福利费,行政单位还把理发作为福利费列支,缺乏依据。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洗理费、书报费等福利的出台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福利”也将日渐淡出,并终将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规范、清理、整顿这些补贴。
武汉大学教授熊伟说,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多种福利是与薪酬并行的分配制度。2007年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应当将公务员的福利阳光化、显性化,防止福利异化、厘清福利的边界。例如洗理费等福利项目,如果能够明确计入薪酬,当然更加符合“公务员阳光工资”的方向,这不是说要减少福利,而是将隐性的福利更加明确化,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复旦大学会计系主任李若山说,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从根本上说,部分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旧分配体制的一部分,本质是单位内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市场经济、现代会计制度下,福利费需要更透明,改革方向之一就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