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山东发布”获悉,为深入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我省近日印发了《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关于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试行)》。市委书记、市长列入重点审计监督对象。
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对A类审计对象,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规定,试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的省管领导干部,是指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纳入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范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若交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接任领导干部对交接事项有分歧、意见不统一,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求审计的,以及遇有其他应当转为正式审计的情况,应当转为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