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南勇减刑案将在司法部燕城监狱进行公开审理。由于法庭位子有限,媒体记者无法获准旁听。但据记者了解,南勇减刑案的庭审流程与此前陆俊减刑案不会有太大差别。
南勇受贿案曾于2012年6月13日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自1999年至2009年间,南勇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的机会,共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9万余元。
法院认为,南勇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所涉犯罪数额巨大。鉴于其有悔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等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南勇减刑案件进行了公示。公示称,现年52岁的南勇,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11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南勇获得7次表扬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
公示期限为五日。据了解,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就在今年7月2日,前足球裁判陆俊减刑案也是在这所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对陆俊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9月2日,刑期已满的陆俊已经出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据悉,今天下午南勇减刑案的审理流程与陆俊案不会有太大差别。
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