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披露,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国清(男,1952年11月出生,原系中共泉州市委副厅级干部,曾任中共泉州市委常委、中共南安市委书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此外,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九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九十四点五元,其中赃款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一百六十四万港元、十万美元,赃物“ZiJin”黄金金锭三块(价值人民币四十万五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5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骆国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泉州市委常委兼中共南安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09.319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骆国清在被纪检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国清到案后能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