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至23日,被告人周禄宝(男,29岁,甘肃省陇西县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一案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禄宝于2011年6月至8月间,先后在广西桂林、浙江乌镇、江苏昆山等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获款人民币10.8万元(另有未遂人民币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禄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上发布负面信息的方式,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被告人周禄宝进行了讯问、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庭审于23日下午17时55分结束,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