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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网络交易办法 强迫买家改评价可罚2万

来源:中新网 作者: 2015-03-22 14:43:51 字号:A- A+

    杭州出台国内首部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5月起施行

    强迫买家改评价最高罚2万

    网店里挂着的商品标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一问却“没货”;一件商品看上去销量很高、好评如潮,实际上却都是网商请专业机构做的“托儿”;买到不称心的商品,买家给了“中评”或“差评”,结果卖家很快打来电话苦苦纠缠、骚扰甚至威胁,要求改为“好评”……

    网络交易,属于“非见面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容易导致贩假售假易、消费维权难。杭州近日出台了国内首部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从5月1日起,卖方、买方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再随心所欲的话,就要吃罚单了。

    网店也要公开营业执照

    杭州网络市场交易活跃,全市共有网络交易经营主体47万家,在淘宝、天猫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的主体已超过900万家,2013年网购市场规模约为1.8万亿元,2014年已突破2万亿元。但同时,网络交易“质量门”事件也频爆出。《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显示,2014年,杭州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

    网购出现问题怎么办?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日前谈及网购假货问题时曾说,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平台要负责。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如果发生纠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交易交流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处理网络消费争议的凭据。

    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八种活动

    网店作弊手段层出不穷。网购商品前,人们经常会点开其他顾客的评价作参考,但好评都是真的吗?

    以往,在网购后给出差评,许多人会遭遇店主骚扰。《暂行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示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促销期间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商品售完时,应当即时明示。

    发布促销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误导消费者,或者在促销期间任意变更促销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下列八种活动: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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