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贵州是中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地处西南部,拥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省内民族地区包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08个民族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为1255万人,占贵州省总人口的36.11%。
多民族的省情,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是贵州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贵州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38条,回应了贵州省当前事关民族地区发展的焦点热点问题,明确规定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农村危房改造、教育保障等专项资金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倾斜;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等。
专家表示,《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全国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挥更大的法治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