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6日电广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今日公布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经查,有33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不予追究责任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人,诫勉谈话2人,另案处理1人。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27.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派员参加了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查处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经查,有33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一、不予追究责任1人。富华公司机修班员工梁少坚,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人。包括: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志强,副总经理叶灶恩、覃庆民,车间三车轴装配车间主任杜宝全、副主任孔庆长、装配油漆班班长张京文,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何仁刚,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勒流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蔡炜斌、常务副局长谭耀星、安全生产监管股股长苏赟。
上述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省监察厅将跟踪督办落实。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人。包括:给予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永强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冼阳福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党工委书记麦玉团(女)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柯宇威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伍信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吴谦元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法罢免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给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叶卉时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区安委办主任张维聪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科科长唐跃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级安排工作);
给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科正股级科员麦旺贤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按办事员级安排工作);
给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局长黄杰光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局长邓启南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颜健明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公安局防火大队副大队长冯筹展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裴兴河记大过处分(按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处理);
给予顺德区勒流公安分局联大社区民警中队副中队长吴掌行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常务副局长林耀锡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执法二中队中队长黄伟洪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顺德区勒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街道安委会成员霍玉添党内警告处分。
四、诫勉谈话2人。对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地产管理科科员卢汝祺、顺德区勒流公安分局联大社区民警中队江村警务室社区民警刘伟平等2 人,由顺德区监察局等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
五、另案处理1人。顺德区原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区安委会原副主任赵万雄,2014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