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7月26日电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省17个设区市将全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考虑到设区市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山东省分两批确定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前,济南、青岛、淄博三市已先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记者 卞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