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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人大代表欠债3亿元 当地人大不予批捕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罗煜明 2015-09-19 14:56:47 字号:A- A+

    投资豪客

    河南撒钱修路获人大代表身份 用黑金圈地数百亩

    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老赖”很多,但是已经登上最高法“失信黑名单”的“老赖”,仍能稳当人大代表,十分罕见。

    从河南信阳市平桥区委、区政府前往“玲珑湾项目”,要经过一条双向四车道的“中心大道”,该大道长约2公里。平桥区人大办公室主任邢常喜介绍。该条大道为朱剑峰于2007年出资4000多万建造,随后他得以于2009年前后,仅以6000多万元便可圈下平桥区浉河岸边黄金地段500亩土地。

    由于资金不足,朱剑峰随后仅拿下政府低价出让的500亩土地中的260亩。这意味着朱剑峰在河南平桥修了一条不长不短的路,便低价获得了一块近300亩的开发土地。

    朱剑峰修路换圈地的举动,获得急于招商引资的当地党政部门的认可,2012年,朱剑峰当选平桥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与平桥区官方对朱剑峰投桃送李相反的是,远在浙江众多受害者纷纷指责,朱剑峰在河南的投资资金来源,其实就是在义乌骗取到的巨额黑金。

    人大代表

    浙江法院执行提请许可 河南方面人大拒绝

    我国《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立法赋予人大代表以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目的是保障代表履职,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许可程序审查的重点应当是“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但朱剑峰获得平桥区的人大代表身份后的言行,类似于捡到了一道违法犯罪不受法律约束的“护身符”,导致浙江司法部门对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执法,显得更为无力。

    2014年8月1日,有当事人向义乌市法院举报朱剑峰出现在义乌市,法院随即传唤了朱剑峰。义乌市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小坚证实,朱剑峰向法院亮明了他是河南平桥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导致义乌市法院无法当即对朱剑峰拒不执行判决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同年8月8日,义乌市法院向河南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许可对人大代表朱剑峰予以司法拘留的报告》,称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明朱剑峰于2012年元月当选为信阳市平桥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告还称,因被执行人朱剑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由于朱剑峰系平桥区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代表法》)第32条规定,特予报告提请予以许可,请批复。”

    平桥区人大办公室主任邢常喜证实,收到法院的申请之后,平桥区人大常委会开会进行了研究,同时联系了朱剑峰,并叫他自行放弃人大代表身份。

    平桥区人大展示的一份盖有朱剑峰印章的《情况说明》显示,朱剑峰在该说明中承认,其在平桥区投资的同时,确实在义乌有过融资,且存在民事经济纠纷被起诉,正在着手筹措资金还款。在说明结尾处,朱剑峰还称:“本人的人大代表,是由于在平桥区创业投资多年,于2012年由平桥区人民合法选举产生的,我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邢常喜称,朱剑峰对平桥的投资贡献很大,他跟平桥区政府当初约定的建设市政道路换取开发土地方案,因政府的拆迁工作推进不顺,本应2010年交付的玲珑湾数百亩项目土地,未能如期交给朱剑峰进行开发,造成朱剑峰很大损失。

    基于亏待了朱剑峰的心态,平桥区人大在接到义乌市法院致函4个月之后才向义乌市法院回函,称“朱剑峰代表在平桥区投资时间较长,资金链较大。从2007年至今先后在平桥区投资4000万元实施建设平中大街项目;投资6933万元获得263亩土地使用权,开发玲珑湾商住楼项目。由于该项目拆迁工作不顺利,耽误时间较长,致使该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建设,影响了朱剑峰代表的投资回收。近期朱剑峰代表开发的玲珑湾商住楼项目即将开工建设。区人大将监督朱剑峰代表偿还债务。”

    尽管平桥区人大常委会的回函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许可’司法拘留”,由于没有得到明确的“许可”回复,义乌市法院对朱剑峰的司法拘留未能执行。

    平桥人大庇护朱剑峰的“好意”,在随后的事态发展中,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2015年8月底,南都记者在现场看到,信阳市平桥区人大回函中提到的“玲珑湾项目”,现场仍是一片荒凉,丝毫没有动工的迹象。由于该项目迟迟未动工,之前不肯搬迁的拆迁户,纷纷在地块上种上了农作物,平桥区官方与拆迁户之间,矛盾至今仍未调和。

    【说法】

    专家:平桥区人大不宜搁置法院提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友》杂志主编田必耀向南都记者表示,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有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针对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未明确答复义乌法院《关于提请许可对人大代表朱剑峰予以司法拘留的报告》,田必耀认为,代表法设立了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规定,这种保护不是“护身符”,而是保障代表依法行权履职,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人大代表的执行职务的发言、表决和其他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或者打击报复。那么,人大常委会审查许可申请的标准是什么?按照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平桥区人大常委会应对法院报告进行调查和核实,如果不存在对代表履职进行法律追究、打击报复的情况,就应作出许可决定。当然,人大常委会符合法律程序的投票表决结果,无论许可,还是否决,应当被尊重。如果法院的申请报告被人大常委会否决,可以向本级人代会反映,由本级人代会予以变更或撤销;或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若发现下级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适当时,可以依法撤销。当然,启动这些程序需要大量的资源。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首次否决后,第二次查实情况后予以许可,也是一种可行的救济。

    田必耀认为,如果朱剑峰确实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进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单”等情形,属于未能履行人大代表义务,这与人大代表职务属性、选民期望相悖,平桥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朱剑峰自行辞去人大代表的建议合法合理。除了这一途径,还可以建议原选区选民罢免朱剑峰的代表职务。

    “这不是制度缺席的问题,而是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需要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对于义乌法院目前面临朱剑峰借人大代表身份抵抗司法判决的困境,田必耀认为,现行的法律和制度是有解决途径的。基于朱剑峰在平桥区的贡献和影响,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持慎重态度,值得肯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人大的民主程序。他建议义乌法院可以继续向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而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更应有法的精神,做全面践行依法治国的典范,依法审议义乌法院的报告,并及时作出决定,一味搁置报告显然不妥当。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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