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曾担任房山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及索要两家公司600万元,其中有50万元用于给其“情妇”买房。《法制晚报》记者近期获悉,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房山区政府原办公室主任李仲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在开庭时,李仲否认指控,检方曾出示其“情妇”等人的相关证言作为证据。
法院查明两笔受贿都发生在担任党委书记期间
48岁的李仲是本市人,2004年3月起,李仲任房山区长沟镇镇长,2008年至2013年7月任长沟镇党委书记。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根据检方的指控,李仲的两笔受贿都发生在他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期间。
1.收房地产公司50万元支票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李仲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长沟镇项目开发清退补偿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1月,李仲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给予的50万元支票。
2.为水利公司提供帮助 索取55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间,李仲在江苏省一水利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长沟镇承包工程结算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1月,李仲以帮助北京一投资公司女负责人杨某(李仲下属,另行处理)借款为由,向该水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某索取50万元,用于杨某购买房屋。
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为由,向安某索取500万元,指定安某将上述款项汇入杨某控制的账户,后用于放贷挣取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获归案,随身所携带的1.5万余元被扣押在案。案发后,杨某家属主动上交100万元,李仲家属主动上交50万元。
庭审现场 受审不认罪公诉人读“情妇”证言反驳
受审时,李仲当庭否认犯罪,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樊某的50万元支票是给他的还款,安某的550万元是杨某的借款。
李仲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称,指控李仲收受樊某50万元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安某的550万元不能排除是杨某收受的可能性。
公诉人表示,李仲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且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指控事实。李仲有索贿情节,当庭拒不认罪,属于翻供。
在法庭上,公诉人问李仲和杨某的关系,李仲称是比较谈得来的上下级同事,否认和杨某是情人关系。
为了反驳李仲的说法,公诉人宣读了杨某被调查后写给李仲的信。
杨某在信中称:“我想现在我应该是你最恨的人了吧,请原谅我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把所有的事情扛下来。我不想过多解释,因为毕竟食言了……我特别不愿意也接受不了,原来你只是在利用我这个现实……我不扛了,说出了真相……我也劝你一句,别再这样了,早说早解脱。”
对此李仲称,杨某的证言不可信。其辩护人认为,对于情人关系只有杨某单方面说法,难认定,杨某可能是为了推卸责任。
公诉人则表示,杨某和李仲即使不属于情人关系,也不影响李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李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仲家属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在案扣押的150万元予以没收。
【庭审揭秘】
指控1
供述:“50万元支票是他还我的借款”
对于第一起指控,李仲说,2003年到2004年,樊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沟镇签署协议,用“以租代征”形式进行镇里的土地一级开发。2008年,因樊某的公司不符合政策,需要进行清退补偿。为了便于清退,他给樊某介绍了拱辰街道四街村的回迁楼建设项目,并让樊某和该村村支书苏某对接。
李仲称,2009年春节,村支书称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他帮忙拿了50万元给樊某垫付。2010年1月,他要给女儿买房,樊某便还了他一张50万元的支票。
检方出具的一份购房合同显示,2009年,杨某交纳10万元购房意向金,2009年12月24日,杨某交纳10万元购房意向金,2010年1月13日,杨某将该意向金转给李仲的女儿,2010年1月16日,李仲的女儿将樊某公司的50万元转账支票交付给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证言
“他说急用钱,公司还有项目需要他帮忙”
而樊某在证言中说,2005年,他在房山区长沟镇进行土地开发,李仲是镇长。2008年李仲将拱辰街道四街村的回迁房工程介绍给他,合同签订后,2009年交工。约定拱辰街道办事处以4100元每平米的价格进行回购,但是实际结算中并没有按照合同办,而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投入给了点补偿,他几乎没有利润。
樊某说,有一天,李仲打来电话说他着急用钱,让他拿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送到他办公室,当天下午,樊某把支票给了李仲。樊某称,当时公司在长沟镇还有一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项目结算需要李仲帮忙。
村支书苏某作证称,村里回迁楼项目确实是李仲介绍樊某公司做的。
2009年春节前,工人要回家过年,施工队堵在村委会催要工资款。于是樊某送来50万元现金,施工队将钱拿走了。“这50万元是樊某自己拿出来的,村委会没有替樊某对外借过钱。”苏某说。
苏某说,2014年8月,李仲一大早来到村委会,问会计胡某借给村委会50万元的事,会计说不记得。待会计走后,苏某问李仲怎么回事,李仲说樊某曾给他拿了张50万支票,他用于买房了,现在被调查了,让苏某帮他遮一下。
多名证人证言都显示,当时长沟镇财政支出是“书记一支笔审批”,每一笔财政支出都要经过书记李仲的同意。
指控2
供述:550万元是下属杨某的借款
对于指控的向水利公司索要了两次共计550万元,李仲也予以否认。他说两次钱都是给其下属杨某要的,550万元是杨某的借款。李仲说,长沟镇成立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后,他介绍女子杨某任负责人。安某的水利公司承接了长沟镇的多个工程,有的是通过杨某分包的。
李仲说,50万元给杨某买房,还有500万元是帮助杨某的姐姐借的钱。李仲说杨某的姐姐想开公司,没有启动资金,想向安某借钱,但是怕安某不愿意,就拜托李仲出面借钱。李仲表示借来的500万元打了借条。
水利公司证言
“借钱就是要钱,还要仰仗他不敢得罪”
安某在证言中称,公司是2009年成立,注册地在长沟镇,他是负责人,属于承包性质。从2009年开始,安某在长沟镇做了约1亿元的工程。
2010年,大河鸣泽公司有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包括拆除、渣土清运、围墙等。安某找到该公司的经理杨某,表示想承包这个项目。杨某说安某的公司资质不够,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杨某让安某从中标的一家公司中分包了部分工程,安某与该家公司签订了1840万元的分包合同。
2010年,安某、李仲和杨某在长沟镇政府研究村里拆迁事宜,杨某提出要换套房子,李仲就问安某借50万元。李仲当时说会让杨某办个手续,但事后没有补过任何手续,也没欠条。
2012年3月,李仲说急用钱,要从安某处拿500万元。后来安某就将钱转入了李仲给的账户里。
安某说,2014年区纪委在调查大河鸣泽公司,杨某、杨某的姐姐来办公室找他,杨某让他说那500万元是杨某的姐姐的借款,并让姐姐打了一张借条。后杨某的姐姐给了他450万元。
安某说,从2012年到2014年组织调查李仲为止,李仲从未跟他提过还款。“我不好意思说,不敢说,也不愿意得罪李仲,因为我所有的工程都是在长沟镇,工程上的方方面面还要仰仗李仲。”安某说李仲嘴上说是借,实际上就是以借的名义跟他要。
“情妇”证言
杨某在证言中称,她和李仲从2009年开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曾追问李仲离婚的事情,李仲说每次一提离婚的事情,妻子都和他闹,还说要去区委告他。
杨某说,她曾经在2009年和李仲提出来想在西客站买一套房,于是李仲从安某处拿了50万元支票用来交房屋定金,后来李仲让她把房退了,说因为杨某的身份证和购房协议被他的妻子发现了,后来就以李仲的女儿的名义买的房。
杨某称,找安某索要的500万,放到了她姐姐的账户。
2014年初,李仲让杨某将500万放贷出去,并说已经联系好了某村委会,约定年利息是12%或13%。随后,由杨某的姐姐出面,跟某村委会签订了借款协议。
区纪委找杨某谈话后,李仲为了掩盖罪行,和她商量,说钱是杨某的姐姐找安某借的,让她姐姐给安某出具借条。
杨某的姐姐在证言中称,杨某被双规后,李仲找过她几次,李仲让她咬死那500万元是她向安某借的。杨某的姐姐表示,实际上她没找安某借过钱,借条是后补的。
本版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