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西江撞船事故所涉刑事案件宣判
去年11月11日,在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对开水域发生一起船舶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本报去年11月13日AII6版报道)。近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某被肇庆端州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调查,去年11月10日下午,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公司的“粤某航863”船空载从广州新造驶往云浮。11日凌晨3时41分许,途经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对开水域时,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利某泰011”船发生碰撞,造成“利某泰011”的李某红等3人死亡,两船直接经济损失约24万元。
肇庆海事局调查认定:“粤某航863”船当班船长李某未能做到随时用视觉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瞭望,没有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没能对当时通航密度和适合当时环境等主要因素充分考虑,在发现“利某泰011”船后仍保向保速上行,没有使用安全航速,因此,“粤某航863”船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班船长李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锚泊时值班人员没有履行瞭望职责,存在疏忽,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和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的船舶所在单位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廖铭道、陈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