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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保护父亲杀兄判12年 数千村民为其保密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郑羽佳 2016-01-04 06:25:22 字号:A- A+

男子为保护父亲杀兄获刑12年 数千村民为其保密

  侯见志的母亲拿出老伴受伤时穿的血衣。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摄

男子为保护父亲杀兄获刑12年 数千村民为其保密

  300多名村民的联名信。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摄

男子为保护父亲杀兄获刑12年 数千村民为其保密

  侯见志在看守所中签署上诉书。律师供图

  2015年12月16日,砍死堂兄并逃亡了16年的男子侯见志,被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侯见志案发生在1999年的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当年侯见志因父亲被堂兄侯见中殴打砍伤,而将堂兄砍死后潜逃。因两家为近亲,侯见中家并未报案,以3500元私下了结。而在花坪村村民眼中,侯见中是恶人;侯见志反而成了“除恶英雄”,因而多年来,2000余名村民为其保守秘密(本报去年5月4日曾报道)。直到2014年10月,一村民犯罪后为求减刑,才揭发了侯见志。2015年1月,侯见志向警方投案。

  昨天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侯见志向南阳市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

  百名村民前来旁听

  现年43岁的侯见志,小学文化,是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村民。他曾于1999年在村里将自己的堂兄侯见中砍伤致死,私了后逃离花坪村,在外打工并娶妻生子。2013年10月,涉嫌抢劫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侯其虎为了立功减刑,在看守所内检举了侯见志,警方才介入调查。2015年1月,侯见志到公安局投案。

  2015年7月20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侯见志提起公诉。2015年9月25日,此案在南召县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当天,侯见志的父母和妻子一早赶到法院旁听,与他们一家同来的还有100多名村民。据了解,侯见中的父亲于2015年6月因心脏病去世,侯见中的其他亲人也未到现场旁听。

  当天上午10点,侯见志被带入法庭,身穿黑色外套,走进法庭时看了看坐在旁听席的亲人。在最后陈述阶段,侯见志称,他的父母已经年过七旬,两个孩子还很年幼,都需要他来照顾,希望法院能够重新给他一次机会。听到侯见志的话,坐在旁听席的侯见志父母流下眼泪。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据起诉书指控,1999年2月18日下午,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村民侯见中、侯见奇在本组一村民家门前遇到本村村民侯其明(侯见志之父),因双方素有矛盾,侯见中心中气恼,与侯其明发生口角,继而与其哥哥侯见奇持刀殴打侯其明,侯其明被砍伤。侯见志看到后,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现场,与侯见中对打。其间,侯见中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中侯其明头部,侯见志持菜刀砍中侯见中头部,侯见中当场倒地。侯见中后经南召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检验,侯见中应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侯见中的损伤应为钝器形成。

  公诉人认为,侯见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考虑被害人存在过错,双方事后已经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

  为保护父亲持刀砍人

  法庭上,侯见志讲述了与堂兄发生争端的过程。

  侯见志的供述称,1999年,农历正月初三(1999年2月18日)一早,花坪村中侯姓亲属都前往村内一个叫“桃园庄”的地方给去世的家人上坟。当天中午,大家便在桃园庄聚餐,其间他喝了一些酒。饭后已近下午2点,侯见志准备回家。途中,他发现一群人围着不知道在看什么,于是凑上前去,“我当时看见我父亲倒在地上,身上被砍伤,背上还流着血”,侯见志说,当时,他的堂兄侯见奇和侯见中两人手中都拿着一把杀猪刀,并继续朝着倒在地上的父亲砍过去。

  侯见志供述称,他当时赶紧上前阻拦,但是对方不听劝阻,还扬言要将他全家都灭了。“当时侯见中见我过来,拿着杀猪刀就朝我砍过来”,侯见志称,他躲闪不及,杀猪刀划破了他的额头砍到了右手,脸上和手上都是血。

  侯见志供述称,他受伤后,赶紧跑回家,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后返回现场。而此时,他看到侯见中两兄弟还在踢踹他的父亲,“我拿着刀护在父亲身前,他们两兄弟可能是有些顾忌扔下了刀”,侯见志说,侯见中随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冲了过来,并一头撞在他挥舞的菜刀上,“我推开侯见中,手里的刀也跟着出去了,当时刀嵌在了侯见中的头上”。

  同村村民

  死者生前是村中恶霸

  法庭上,侯见志的律师出具了300多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书。村民们在请愿书中称:侯见中生前经常偷盗、讹诈村民、欺男霸女、殴打自己的亲生父母,无恶不作,村民们敢怒不敢言。此外,公诉人所宣读的目击凶案发生的村民的证言,也与侯见志所述近似。

  此前,京华时报记者曾前往花坪村采访。当地多名村民称,侯见中是村里的恶霸,平时横行霸道,大家都对他避而远之。侯见中在村内,小到小偷小摸,大到打架砍人,臭名远扬。村民李某称,“侯见中死后,没有村民愿意帮忙抬尸体,只有他兄弟葬他”,侯见中不仅打骂外人,还经常打骂媳妇。

  而在村民眼中,侯见志是个老实听话的孩子,砍死侯见中的行为是“为民除害”。事发当天,现场目击者有十余人,2000多名村民都知道此事,但都没有对外宣扬,更没有报警。

  死者家属

  两家是近亲不想追究

  根据死者哥哥侯见奇的证词,当天侯见中被砍时,他也在场,“当时没有想着要报警,因为我家和侯见志家是近亲,也没有想着要处理侯见志”。侯见奇称,此后两家人为此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双方以和为贵,“我们这边不去追究侯见志的法律责任,他们那方对我们这边进行一定的补偿”。

  死者父亲侯其峰生前曾向警方证实称,侯见中受伤被送往医院后,他也去了医院,并在医院见到了侯见志的父亲侯其明。“当时他还给我下了跪,说他替儿子赎罪,同时求我不要告发”,侯其峰说,因为和侯其明是叔伯兄弟,所以也就没有告发侯见志,随后将侯见中的尸体拉回家埋葬。

  侯其峰生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不愿再追究此事,“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了,不追究了,我们两家是亲人啊,两个孩子也是堂兄弟,快把侯见志放出来吧”。

  辩护律师

  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中,侯见志的辩护律师赵学会称,被告人与受害人属于近亲关系,该案归根结底是由于邻里纠纷等小矛盾所引起。侯见志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该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赵学会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事发时,侯见志看到父亲正在受到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而侯见志的行为,无论从保护自己来说,还是保护父亲来说,均带有防卫性质,砍中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赵学会称,侯见志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侯见志能够投案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侯见志的家庭面临支离破碎,经济也比较困难,数百名群众联名请愿,综上理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不构成自首死者对起因存过错

  2015年12月16日,南召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见志有期徒刑12年。

  判决显示,法院并未认定侯见志存在自首情节,其也不构成防卫过当。法院指出,侯见志确实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但是其投案后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自称是误伤侯见中致死,因此属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法院同时指出,经查证,侯见中头部被砍伤是侯见中看到侯见志手持菜刀冲到现场后,侯见中扔掉自己手中的杀猪刀,捡起一块石头的情况下被侯见志菜刀砍伤,被害人侯见中的这种行为,明显带有示弱的性质。而此时,侯见志持菜刀朝侯见中头部砍一刀,且刀就嵌在侯见中右侧太阳穴附近。从侯见志持凶器及砍伤受害人头部部位致伤力度来看,侯见志当时的行为明显带有极强的攻击性,该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要件。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死者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认为此案案发是因侯见中殴打侯见志父亲引发的,侯见中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侯见志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不报警不构成包庇

  事发后,村民没有举报,是否存在包庇责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包庇的定性看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该案件,相关机关没有去调查,村民的知而不说,当前不足以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对于村民的请愿,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明确在法定从轻范围之内,但对法官在主观恶性方面判断会受影响,在酌情考虑之内。

  16年未过追诉时效

  尹富强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尹富强称,对于追诉时效,比对的标准是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非实判刑。针对本案所涉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故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为20年。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后又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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