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5日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同时享受25日护理假。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条例》也关注到了“失独”家庭,规定因子女死亡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自主安排。
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