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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回应“扣黄金”:愿赔偿“本息”200万

来源:新京报 作者:林斐然 2016-03-19 14:58:22 字号:A- A+

    广东警方回应“扣黄金”愿赔偿“本息”200万元

    认定当年没收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200万元包括黄金交售兑换款和近20年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 “扣押20斤黄金变卖 警方赔20年前价格”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林斐然实习生王春晓)昨日,新京报报道了甘肃市民马哈比近20斤黄金遭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扣押,讨要未果一事。昨日下午,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回应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当年对马哈比处以没收黄金的处罚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愿支付国家赔偿金约200万元。

    近20斤黄金以私相购买为由被警方没收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发布了关于此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赔偿请求人马哈比的国家赔偿申请。经查,1996年2月29日,马哈比将50条铸有“利昌金舗”“leecheong”等字样的金条(9350克)藏匿于三个行李箱的自制夹层中,在广州白云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安检人员查获并移交机场警方处理。机场警方以涉嫌走私黄金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涉案黄金50条,同年3月1日,依法对马哈比收容审查。

    1996年4月16日,公安机关解除马哈比收容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为六个月,收取10万元保证金,并规定马哈比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每月18日至20日到机场公安局接受调查。此后马哈比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8月1日,机场公安局依法没收保证金10万元。

    通报称,经调查取证,马哈比走私黄金证据不足,但其私相购买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予以没收。按照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没收的黄金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同年9月5日,将涉案黄金交售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仍想要回黄金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经审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于1996年8月1日对马哈比私相买卖黄金的行为处以没收黄金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马哈比的违法行为不应由公安机关做出没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于2月28日作出赔偿决定,应给付赔偿申请人马哈比没收黄金的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以及支付该款项自1996年8月19日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2016年2月28日)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约112万元,合计共需支付约200万元国家赔偿金。

    昨日下午,马哈比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认为自己20年前被拘是刑事案件,警方有保存黄金的义务,并按照程序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他还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黄金,并将就此事与机场公安局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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