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人李某(女)向王某(女)出售假狂犬疫苗,王某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向外销售,日前,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王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李某销售给王某人用狂犬疫苗200余盒,王某将其药品转售到无为县,2014年9月,该县患者花某使用后非正常死亡,经临床诊断死于狂犬病。另查明,王某还将从李某处购买的人用狂犬疫苗销售给辽宁省朝阳市等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王某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检查时,发现人用狂犬疫苗196盒,经鉴定,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另公安机关在王某、李某的居住处均查获其他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李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