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保定5月29日电 (记者 吕子豪)29日上午,中新网记者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经该院初步审查确定,此前因“租赁合同纠纷案”扣划郭昌霞账户11.5万元为“被执行人错误”,故决定退还当事人相关款项,补偿其相关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清苑区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于29日4时34分发布消息称:“关于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贤玖、郭昌霞、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初步审查,在现有证据情况下,确定执行异议人郭昌霞为被执行人错误,故决定将扣划郭昌霞11.5万元予以退还,补偿其相关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我院将对此案继续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清苑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齐毅介绍,该院于2013年受理了原告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贤玖(四川资中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隆贤玖特别授权委托“郭昌霞、郭伟”参加诉讼,且出具了隆贤玖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郭昌霞、郭伟”对还款负全部责任并由“郭昌霞”签名捺印。办案法官要求“郭昌霞”出具其相关的身份信息,“郭昌霞”称其系隆贤玖的妻子,其未带身份证并忘记了身份证号码,“郭伟”自称隆贤玖之子。“郭昌霞、郭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执行过程中,依据参与诉讼的“郭昌霞”所留信息和原告代理人的指认,该院于2016年4月20日从其账户扣划11.5万元,后郭昌霞提出执行异议。
齐毅称,2016年5月27日上午9时,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异议人郭昌霞参加听证,并就郭昌霞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核实。当日,该院公开表态:如果发现法院确有错误,将及时纠正,绝不护短。
针对社会各界对上述案件的关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表示,该院于5月28日下午成立督导组进驻清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督导,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相关督导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