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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解读:同是归国自首犯 量刑为何大不同?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2017-01-24 07:33:09 字号:A- A+

    临近岁末,两个备受关注的外逃贪官案件同日宣判。

    1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凤城市市委原书记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依法判处王国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

    同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贪污一案,依法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剩余赃款。

    社会危害性相当、犯罪行为类似的两个案子,为何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相差甚大?

    数额不是影响刑罚的唯一因素,遣返与劝返有区别

    就犯罪客观事实、犯罪行为本身的“罪中情节”而言,这两个案件总体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都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李华波实施犯罪时的职务仅为股长,贪污数额却达9400万元,可谓典型的“小官大贪”。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数额近1500万元,在市委书记岗位上负罪出逃境外,政治影响十分恶劣。两起案件中,犯罪人又都具有自首情节,所适用的罪刑依据也基本相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认为,依照刑法规定,“数额”并非影响刑罚轻重的唯一因素,真正影响和决定两案刑罚轻重、裁判结果差异的因素,一是犯罪人回国接受审查、裁判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其程度,二是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结果大小。

    据了解,李华波潜逃新加坡长达四年之久,是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集中公布的百名涉嫌犯罪人名单中的2号涉案人,其在被外国司法裁判有罪、被剥夺永久居留权后被遣返回国,回国接受审查和审判,如实供述了罪行。

    “虽然整体上具有主动性,但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囿于被外国司法裁判有罪、被剥夺永久居留权等客观情况而产生的‘被迫性’。”肖中华说,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不同,王国强系经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劝返”回国,客观上受到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的影响,其投案自首的主动性、积极性程度相对较大,为国家节省司法成本也更多,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主观上对从宽处罚所起的作用理应更大。另外,其到案后、特别是在庭审阶段完全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因此,法院给予了王国强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追不回赃款则从严判处

    据介绍,李华波贪污特定专项资金,数额达9400万元,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即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属于应当适用死刑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按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贪污罪行。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的追缴无疑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肖中华分析,李华波案件中,除其共犯徐德堂另案中被追缴的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的违法所得外,大量的赃款均被李华波、徐德堂用于澳门赌博、血本无归,考虑到这一严重危害后果,法院对李华波量刑时必然从严判处。

    王国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9万余元,虽然与李华波贪污资金差距较大,但同样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多属索贿,依法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其实施犯罪时、外逃之际均担任地方政府、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其实施犯罪后,逃匿美国不归,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还可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按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之情形。

    但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包括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肖中华说,考虑王国强自首和“真诚悔罪”表现、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所得1499万余元全部被依法追缴的情形后,应该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当其罪、罪刑适应。

    主动投案的会宽大处理,外逃不归的将一追到底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认为,李华波、王国强两案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彰显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义。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决不让其躲进“避罪天堂”。

    “李华波案是中新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告诉记者,我国向新加坡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及时对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采取冻结、扣押措施,使李华波案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集追逃、追赃于一体的案件。

    据了解,对外逃腐败分子,目前使其回国受审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引渡、遣返和劝返。引渡必须是两国之间有正式缔结的引渡条约;遣返属于个案合作,需要被遣返人自愿并且构成非法移民;而劝返则是指在外逃贪官发现地国家有关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让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

    “由于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需要引渡条约的签署或者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同时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在这三种途径中,效率最高的是劝返方式。”林维说。

    林维认为,对比李华波、王国强两案,说明只有更为积极主动地归案,真诚悔罪;只有积极退回赃款,避免损失,才能获得更为宽大的处理。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外逃不归、逃避处罚的将一追到底,并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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