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视频:昆明市委原书记高劲松受审 被控受贿1191万元人民币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昆明2月24日电 (王艳龙顾绍琼)记者24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昆明市委原书记高劲松公开一审宣判,认定其犯受贿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本月23日,临沧中院以被告人高劲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72.25245万元继续追缴。
高劲松在法庭上(资料图)。 张浩林 摄
高劲松,男,汉族,1963年8月生,云南泸西人。2014年8月27日,任中共昆明市委书记。
2015年4月10日,云南省纪委通报高劲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此时,高劲松任职昆明市委书记尚不足8个月。
2016年12月,临沧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劲松利用担任昆明市委常委、五华区区委书记、昆明市常务副市长、玉溪市市长、曲靖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美元、港币,在项目贷款、土地置换、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及政策落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1191.36029万元。其中,收受现金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27万元、港币200万元,黄金、玉石等财物价值人民币691.62949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春节期间,高劲松为谋求职务升迁,先后两次通过张慧清(白恩培妻子)向时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行贿共计港币200万元。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劲松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朱某某等八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劲松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劲松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交代的受贿犯罪与办案机关掌握的行贿罪相比属重罪,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法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