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据了解,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又受贿。
根据判决书,2007年8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闻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09年上半年,杨某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余姚市某设计院在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设计院负责人俞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费结算、卫生绿化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杨某以债务免除的形式收受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5万元。
杨某于2016年10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在接受调查期间,杨吉华如实供述了上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事实。案发后,他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吉华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第1款,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杨某何以受贿获刑期满后又再次任职副局长?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2016年10月18日发布消息,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杨吉华(聘用人员)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已刑事拘留。11月11日再次发布,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杨吉华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据查证,杨吉华正是本案中的杨某,属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