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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长3年受贿200万 参加警示教育后主动自首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2017-05-02 08:18:23 字号:A- A+

    他曾担任两地林业局局长,随着职务的升迁,私心、贪婪、欲望也一路膨胀,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利益,而且“胃口”越来越大,不断插手工程项目捞取油水。

    他便是海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正处级)陈升华。据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2年,陈升华利用担任霸王岭林业局局长、尖峰岭林业局局长的职权,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有偿拨付工程款等,非法收受孙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7人贿赂200余万元。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陈升华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具有认罪、认罚和真诚悔罪的表现,故改判陈升华有期徒刑3年。

    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成员

    1965年5月出生的陈升华,是海南万宁人,在职硕士学历。1987年4月入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

    1992年2月至2010年6月,陈升华任海南省林业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所长,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兼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等职务;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尖峰岭林业局局长、党委书记。

    从2012年12月起,陈升华任海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一直到2015年9月7日,在参加警示教育后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投案自首。

    记者注意到,陈升华在担任尖峰岭林业局局长一职时,还担任中国林业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曾获得“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称号。

    2012年3月,海南省林业局印发《海南省林业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陈升华系海南省林业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

    然而,陈升华并没有做到严以律己,他本身就是一个“带病”之人,在贪念的驱使下逐渐滑入腐败泥潭。

    曾因“骗补”90万元被记过

    记者在海南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注意到,在2013年2月25日,海南省林业厅就曾决定给予陈升华行政记过处分。

    根据海南省纪委建议书显示,陈升华在担任尖峰岭林业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有关人员将营造林生产项目发包给其弟弟陈某文介绍的公司,陈某文从中收受40万元;此外,还虚增1万多亩造林面积,骗取国家专项补贴90万元。

    然而,建议书中内容也只是揭开了陈升华利用职权疯狂敛财的冰山一角。

    法院查明,早在陈升华在担任霸王岭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时候,就曾通过帮助孙某某承揽公路修建工程收取好处费。

    “2009年的时候,陈升华把霸王岭的一段公路工程给我做,为了感谢他在这项工程上对我的帮助,我一次性送给陈升华5万元。”承建商孙某某供述称。

    2010年6月13日,陈升华调任尖峰岭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然而,随着职务的变迁,陈升华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当欲望的闸门一打开,堕落与腐败便势如破竹,不可阻挡。

    不久,承建商陈某找到陈升华,希望承揽尖峰岭林业局大凯小区三期附属配套工程和尖峰镇修配厂小区危旧房改造第一标段工程,并帮助其及时拿到工程进度款。在陈升华的帮助下,陈某如愿以偿。

    “为了感谢陈升华在这两个工程中对我的帮助,我让老婆分别将50万元现金和40万元现金送给陈升华。”陈某供称。

    参加警示教育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查明,陈升华还利用职权,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土地租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林某某、王某某等5人共计106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来心存侥幸的陈升华认为可以瞒天过海,自从2013年受到行政处分之后,他便一直忐忑不安,生怕其他受贿事实也被查出来。终于,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到了2015年9月7日,在参加警示教育后,不堪压力的陈升华主动来到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投案,并退赃20万元。2015年9月11日退赃133万元,2015年9月14日退赃50万元,共计20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升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200余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对此,陈升华不服并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上诉。陈升华认为自己是在参加警示教育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归案后,又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一审判决后又缴纳了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近日,海南省二中院认为,鉴于其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具有认罪、认罚和真诚悔罪的表现,故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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