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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通报陈树隆违纪:字数比苏荣令计划多

来源:法制晚报网 作者:李洪鹏 2017-05-03 08:25:40 字号:A- A+

    5月2日,中纪委网站消息称,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记者注意到,对于陈树隆的问题概述,通报使用了三百多字,其中的“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等新表述更是引人关注。这样的表述第一次出现,是在中纪委对落马官员原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的批评中,而陈树隆则是首个在通报中受此评价的官员。

    另外该通报中,还3次提到“滥用职权”,措辞之严厉也实属罕见。

    他的通报中3提“滥用职权”

    在今天中纪委关于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的通报中提及,经查,陈树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政治信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毫无道德底线,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收受礼品、礼金,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陈树隆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攀附、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树隆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注意到,这份对陈树隆的通报570余字,其中问题概述用了320余字,比苏荣、令计划、周本顺都多,可谓创造了记录。其中的一些新表述,更是值得关注:“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政治上攀附、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等措辞,在以往的通报中没有过。

    除了上述措辞严厉的描述,在通报中,陈树隆还三次被提及“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 为他人谋利也为封建迷信

    “滥用职权”行为通常涉及位高权重之人,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截至4月底,十八大以来获刑的“大老虎”人数增至70名。而这70名中,至少10人的罪名涉及“滥用职权罪”。

    从陈树隆目前的通报情况来看,虽没有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做过多细节描述,但从过往经验来看,它多与人事调动、为他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相关。

    据新华社披露,在令计划案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证实,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类似情节的还有“大老虎”苏荣。据中纪委网站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2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除此以外,利用自身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滥用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例如,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11月至2013年八九月间,陈柏槐利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3万余元等等。

    滥用职权不仅是对规则的破坏,更将对国有资产造成严重伤害: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

    除此以外,滥用职权者还有别的诉求。2014年4月,中纪委网站通报,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李春城是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省部级官员。通报指出,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据报道,李春城将亲人坟墓迁往四川都江堰后,曾请风水先生做道场等花费千万元。为了成都一重大投资项目,在涉事企业接连出现不利突发事件后,李春城还安排道士做法驱邪。

    10只“大老虎”因此获刑2到8年不等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滥用职权罪在刑法中是典型的“身份犯”,也就是说只有具有特定的“身份”才会触犯此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记者梳理十八大以来被判“滥用职权罪”的10只“大老虎”结局发现,与该项罪名相关的刑期从2到8年不等。比如令计划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韩先聪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川平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周永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柏槐时间最长,被判8年。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近年来,我国针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未减弱,2013年12月13日,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公报指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等五类案件。

    而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国家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2016年,全国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596件720人,被告人原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达147人。(记者 李洪鹏)

    十八大以来至少10只“大老虎”被判滥用职权罪

    

姓名

    职务

    案情

    判决(仅涉及该项罪名)

    苏荣

    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2002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七年

    陈川平

    太原市委原书记

    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韩先聪

    安庆市委原书记、滁州市委原书记

    为18家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有期徒刑五年

    令计划

    中央统战部原部长

    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期徒刑四年

    王永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油气田区块合作开发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三年

    李春城

    四川省委原副书记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

    有期徒刑二年

    蒋洁敏

    原中石油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有期徒刑五年

     

    周永康

    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常委

    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他人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七年

    陈柏槐

    原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原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间,为武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3万余元

    有期徒刑八年

    廖少华

    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处理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过程中,违反规定,拒不听取黔东南州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又未调查核实和会议研究,强令黔东南州政府退还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后又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6372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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